现在有三十多种非移民签证供人们来美国作时间长短不一的居留。非移民签证类别计有从A签证至R签证,其中许多更细分为多种小类。细看一下各类签证及其用途会有助于人们决定他们能以哪一种非移民签证才够条件来美国。
A签证
A1、A2、A3是为外国政府官员所使用,如大使、部长、领事等,包括他们的家属和佣人。这些签证只限于少数人士。
B-1签证
签证是用于来美国从事商务。这是一种使用广泛的签证,持有人在美国可换成别的签证。B-1签证者可以进行商业交易(不可收取工资);商洽合同;与贸易伙伴商谈;上法庭打官司;参加科学、教育、专业、交易会议(包括行政人员讨论会);独立研究;在美国受训且向海外雇主领薪,而向美国方面只领经费或津帖安装、维修美国国外的公司的商业或工业设备机械(服务费用海外制造厂商负担);来美国探索符合E-2签证投资人身份的投资机会;来美国开设或受雇于外国雇主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以便取得L-1签证公司内部调配人员签证身分等等。B-1签证是向在国外的美国领事馆申请的,通常需要护照、OF-156签证申请表格、外国雇主证明信说明确是需要申请人去国外。按商务性质及移民官对B-1持有人的估量,入境时通常批准居留不超过六个月。延期总共可达一年,再要续延就需书面证明,理由充分才行。B-1的家属可申请到B-2签证。
B-2签证延期可达一年
B-2签证
B-2签证是用于来美作短期消遣的,通常用于旅游、探亲或求医。大多西欧国家不用B-2签证,因为这些国家有豁免签证的试行方案,其国民不必向美国领事馆申请签证就可旅行来美。B-2签证与豁免签证的区别在于以B-2入境者可能延长签证或转换身分,可是豁免签证入境者不能。从入境方便考虑,豁免签证试行方案不失其有利之处,但缺点是过了移民局当初批准的居留期以后就不能延期或转换身分。以B-2或豁免签证入境的人士不准在美国工作。B-2签证直接向国外的美国领事馆申请,通常需要有效护照、OF-156签证申请表格、说明去美国理由的文件、与本国关系密切的证据以及美方亲友的经济担保(若有的话)。按访美理由及移民官对B-2持有人的印象,入境时通常批准居留不超过六个月。延期总共可达一年,再要续延就需书面证明,理由充分才行。B-2的家属也可申请B-2签证。
C-1签证
C-1签证是用于过境的。持有人只准在美国停留最多一周,而通常只是一天,不准延期或在美国转换身分。只有美国公民的近亲(父母、配偶或子女)在美非法居留才有可能在美调整身分而不必回原地去面谈移民签证。不过,面谈时可能有这个问题棗申请人当时在美国领事馆申请签证时是否犯有欺骗行为。若是,则需向移民局申请豁免且获批准才能移民棗美国允许许多旅客通道进入美国不需签证,然而不是任何国家的国民都能享此特权。合格者需证明他们可以入境,且已证实预订了去美国下一站国家的机票,且于入境八小时以内将按原航线或转航线继续旅行。
D-1签证不得延期
D-1签证是为来美国的乘务员所用,无论他们服务于火车、飞机或轮船。D-1签证不得延期或转为别种签证。持有人将来不能在美国调整永久居民身分,除非移民局为他们实施特别方案或他们符合政治庇护的条件。
E-1签证
E-1签证条约国商人签证用于行政人员、经理或专业技术人员来美国为其本国公司工作。申请E-1签证时需能证明公司有巨大贸易额且主要是为美国的贸易。E-1身分的好处是持有人可长期留在美国,因它不像其他签证那样有规定的年限,E-1身分是一直可以继续延期的。此外,申请E-1身分并不是非有海外分公司不可,只是要在美国的公司为外国利益集团所拥有而申请人是该外国国籍,准备担任行政、经理或专业技术方面的工作。
E-2签证没有规定年限
E-2签证
E-2签证与E-1签证有许多共同之处。两者主要区别在于E-1期望大量贸易而E-2期望大量投资。投资金额多少没有统一规定。在讨论投资金额多少时国务院仅仅说开糖果店所需资金比开汽车厂低得多。然而,总是越多越好,因为美国领事馆总要觉得有道理才会发签证给申请人来美国投资。E-2签证可以发给独立投资者,也可发给独立投资公司雇用的经理、行政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百分之五十E-2投资额必须是申请人原居国的股权。就像E-1一样,E-2签证的好处是没有规定年限,许多持有人已在美国居留了很长时间。只要达到以上要求,申请E-2身分也不一定需要有海外分公司。
E签证身分人士只准在担保他的公司或他自己投资的公司工作,工作若有任何变化,必须通知移民局。
E-1和E-2家属不准工作
E-1和E-2身分人士的家属也持E-1和E-2身分,不过不准工作;尽管移民局说只要E-1或E-2人士本人身分合法,就不会向其家属采取行动。不过,若家属想留在美国调整为永久居民身分又未经许可非法工作,若被移民知道,移民局可能不会任其在美调整身分。结果可能是E身分本人可在美调整身分而其家属需去海外面谈。
E签证可直接向海外的美国领事馆申请;若申请人已持别种签证身在美国,也可向美国的移民局申请。向领事馆申请需有效护照、OF-156申请表格、贸易或投资证明文件,有时尚需当地领事馆E-2表格。在美国申请需向移民局地区服务中心申报,需交1-129表及E补充表、1-94出入境卡副本、贸易或投资证明文件。向移民局申请的有利之处是移民局比领事馆对贸易额或投资额的要求可能低些,因移民局经办很多国家的E-2签证申请案。向移民局申请的不利之处是移民局无权发签证,只发书面通知(1-797批准通知)表示申请人已转为E签证。由移民局批准而转为E签证的人士可去加拿大和墨西哥不超过三十天。若去了三十天以上或去其他国家,则需去美国领事馆申请到签证才能再回美国。
F-1签证
F-1签证用于学生。他们可在学院、大学、神学院、女子中学、普通中学、小学读书,也可在其他学术机构或语言训练班学习。家属则在F-2签证。F-1持有人继续上学就可保持其身分,需有学校发的未过时的1-20AB表格。F-1签证可在海外美国领事馆申请;若已在美国,则可申请换成F-1。向领事馆申请通常需有有效护照、OF-156申请表格、1-20AB表格经济担保书或美国不必工作而有钱读书的证明。若已有有效签证身在美国,则可向移民局申请改为F-1学生身分,需交OF-156申请表格、1-20AB表格经济能自我负担的证明。向领事馆申请签证与在美国转变身分的区别在于移民局无权在F-1申请人的护照内盖印签证。因此,移民局只是在1-94小白卡的反面注上持有人身分的改变。然后当事人(已是学生)可去加拿大、墨西哥、加勒比海诸岛国(古巴除外)不超过三十天,不必签证可以回美国。若超过三十天或去其他国家,则需去美国领事馆签证才能回美国。
F-1学生有六种工作许可
F-1学生可有六种工作许可:
一、校内工作。每周至少可工作二十小时,需与学生服务有关。假期内可做全工。这类工作许可不需事先批准。
二、接半工半读或实习方案等参加的工作,通常是校外工作,只要与学生课程方案直接有关且由外国学生顾问推荐,工作即告合法。工作许可由外国学生顾问批准。学生填1-538表格申请,连同未过期的1-20AB表格一起交给外国学生顾问。外国学生顾问批准时就签注“准许从某日期到某日期在某处雇主全时(或半时)实习”。
三、校外工作。已读完一学年的学生可以工作。公司需已招聘了六十天,向劳工部报告有职务空缺以吸引合格的美国工人已六十天,但是职位仍空着。于是公司就申报ETA9034表格并获劳工部的批准。学生把1-20AB表格向劳工部许可证一起交给外国学生顾问。外国学生顾问在1-20AB表格反面注上该雇主的半工许可。上课期间每周可工作二十小时,假期内可做全工。
毕业实习需申请工作许可
四、学业完成后实习。为期一年。为此,学生需于一百二十天(毕业前九十天至毕业后三十天)限期以内向外国学生顾问提出申请,而外国学生顾问需写推荐信以建议批准实习。学生就去地方移民局办事处申请工作许可,需带上外国学生顾问的推荐信,填写1-765表格并付六十美元申请费,接着移民局办理该案,批准时会给学生一张1-688工作许可卡。
五、学业完成前实习。上课期间每周可工作二十小时,假期或学完全部必修课程以后可做全工。不过,学业完成前实习用去多少时间都要从学业完成后一年实习期内扣除。这类工作许可由外国学生顾问推荐,可是必须和移民局申请才能获得1-688工作许可证。
六、照顾有严重经济困难的工作许可。申请的学生需能证明有严重经济困难且是无法预料的,例如失去了经济援助或校内工作(非由学生之故引起),货币价值或外汇兑换率的波动,学费或生活费用的剧涨,经济担保人经济情况的突变,医药费账单,其他未料到的大笔开支。申请这种出于经济需要的工作许可时,申请人需能证明他无法按第三种工作许可,即校外工作方案,找到工作。这类工作许可也必须由移民局批准且获得1-688工作许可卡才能开始工作。
G签证
分有G-1、G-2、G-3、G-4、G-5,用于指定的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和亚洲开发银行等)代表或雇员,他们的家族和佣人也是G类签证。他们应担任他们本国政府国际组织聘用之职,而佣人则为他们服务。G身分的家属不能工作,除非国务院推荐(用1-566表格)。需填用1-765表连同由1-566表格交给移民局等候批准。移民局是发1-688工作卡以示批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