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移民签证(以取得绿卡);二、非移民签证
为了使读者对美国的非移民签证有一个初步的了解,特此介绍一下非移民签证的种类。
这样,读者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或感兴趣的内容,详细了解有关签证的各项规定。
非移民签证代号一览表
签证代号 签 证 对 象
A-1 大使、公使、政府部长、职业外交官或领事官及其家属。
A-2 其他外国政府官员或职员及其家属。
A-3 A-1、A-2签证持有人的随员,侍从或私人职员及他们的直系亲属。
B-1 商务考察人员。
B-2 短期观光游客及短期探亲人员。
C-1 过境美国的外国人。
C-2 过境美国到联合国总部的外国人。
C-3 未备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或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外国政府其派往国际机构的代表及其
随行人员和家属过境美国。
D-1 海员或飞行人员(随原搭乘的海船或飞机离境者)。
D-2 海员或飞机人员(不随原搭乘的海船或飞机离境者)。
E-1 与美国订有贸易协定国家的贸易商及其配偶和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E-2 与美国订有贸易协定国家的投资人及其配偶的不满21岁的未婚子女。
F-1 学者或学生。
F-2 学者或学生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G-1 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的主要常驻代表、职员及其直系家属。
G-2 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派驻国际机构的其他代表职员及其直系家属。
G-3 有资格取得签证的外国政府代表及其直系家属,但其政府未被美国政府承认也不是
该机构成员国。
G-4 在国际机构服务的官员或雇员及其直系家属。
G-5 G-1,G-2,G-3,G-4签证持有人的随员,侍从或私人职员及其家属。
H-la 临时受雇于美方的专业护士。
H-lb 临时受雇于美方,具有特殊才能和专业的工作人员。
H-2a 从事短期或季节性工作的农业人员。
H-2b 从事临时性服务或劳力工作的技术或非技术工人。
H-3 临时受训人员。
H-4 H-1,H-2,H-3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I 新闻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J-1 交换访问学者。
J-2 J-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K-1 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
K-2 K-1签证持有人的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L-1 跨国公司内部调派人员。
L-2 L-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女子。
M-1 作短期职业技能学习的学生。
M-2 M-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O-1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运动方面有特别才能的人士。
O-2 随同O-1签证持有人来美的随行人员。
O-3 O-1签证持有人的家属。
P-1 国际知名的运动队员和娱乐团体成员。
P-2 参加交流计划的表演性娱乐团体成员。
P-3 具有独特意义的表演艺术家或娱乐团体成员。
P-4 P-1、P-2、P-3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女子。
Q-1 参加国际文化交流计划人员。
Q-2 Q-1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R-1 被承认的宗教教派牧师。
R-2 R-1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
NATO-(1-7)根据北大西洋公约驻美的外国人及其有关人员。美国各类签证介绍
留学生签证
(F-1,M-1)
申请留学生签证须知:
要获得去美国的留学生签证,申请者必须证实申请人 可以在美国完成学业且短期。单独地进入美国的目仅 为在被承认的学习场所学习。(关于如何申请配偶及 子女在您学习期间的陪读签证,情参考家属探亲签证 (F-2,J-2,H-4,L-2)的相关内容。)
申请人需要出示下列的材料:
填妥的OF-156申请表
405人民币中信银行的收据
申请人已被录取并将进入在美国允许录取外国留学生 的公认的院校或其他被承认的学习场所学习,为此, 申请人需出示填妥的有效的I-20表格(合格证书)
申请人需有足够的奖学金或个人存款支付其所有开销 或者有为其的开销所做的其他安排。“足够的资金” 指申请人既不会成为公众的负担又不用靠未经批准的 工作来支付其在美国学习期间的费用。
申请人有足够的学术准备和英语语言知识使其能在接 收院校或其他学习场所进行整个过程的学习。如果申 请人的英语语言知识不能使其从事整个过程的学习, 申请人需出示材料证明接收学校为了指导其的英语语 言而学习做了特殊安排。
申请人需证明其在完或学业后会离开美国。这指申请 人在国外有不可放弃的居住权和能保证其在做合法的 短暂停留后必须回国的不可分割的社会和经济关系。 根据1952年《移民与国籍法》修正案条款中第214b段,如 果申请人不能向领事官员提交上述材料以消除其的移 民倾向,领事官将不会为其颁发签证。
商务签证和旅游签证
(B-1,B-2)
要获得赴美国的商务或旅游签证,申请人必须证明其 短期单独进入美国的目的仅为旅游或短期商务活动, 有合理的旅游目的,有足够经济能力支付申请人旅游 和在美国期间所需费用;在国外有不可放弃的居住 权;有短期暂停留后必须回国的不可分割的社会,经 济和其他关系。根据1952年《移民与国籍法》修正案条 款中第214(b)段,如果申请人不能向领事官员提交上述 材料以消除其的移民倾向,领事官员将不会为其颁发 签证。此外,申请这两种签证的必备材料如下:
B-1签证:B-1签证颁发给从事短期商务活动的申 请人。商务活动包括签订合同,参加展览或会议,或 与客户洽谈业务。该签证为3个月1次有效。这种签证 没有签证费。
申请人需要出示下列的材料:
填妥的OF-156申请表
405人民币中信银行的收据
一张填妥的在中信银行免费领取的日程表
发自美国邀请方的邀请函,表明访美目的和在美国停 留的时间,以及由谁来提供所有的费用。
证明在中国的公司的真实性的文件,如公司的营业执 照,信用证明以及所从事的商务活动的证明文件。
证明与美国邀请方关系的文件,如双方签订过的 合同,来往信件,提货单,等等。
证明申请人个人情况的文件,如结婚证书,在职 证明,银行存款证明,工资单,等等。
B-2签证:B-2签证颁发给赴美国旅游的申请人,包 括探亲访友以及参加非专业性的会议。该签证持有者 不得在美国停留期间就业。 该 签 证为3个月1次有 效。这种签证没有签证费。
申请人需要出示下列的材料:
填妥的OF-156申请表
405人民币中信银行的收据
发自在美国的亲属或朋友的邀请信,或证明参加了旅 游团或会议的信件。
证明申请人经济能力或在美国亲友的经济能力的 文件,如税单或I-134经济担保书。
如果申请人有任何既往病史,申请人应该出示在赴美 期间的旅游或健康保险。
家属探亲签证
(F-2,J-2,L-2,H-4)
申请须知:
要获得去美国短期逗留探望配偶或父母的签证,申请 人必须证明其是F-1,J-1,M-1,H-1,H-2或L-1签证持有者的配 偶或未成年的子女且其希望单独进入美国与上述签证 有者团聚。
F-2签证:颁发给留学生(F-1签证持有者)的家属。 该签证为6个月2次有效签证。这种签证没有签证费。
J-2签证:颁发给访问学者(J-1签证持有者)的家属。 该签证为6个约2次有效。这种签证没有签证费。
M-2签证:颁发给参加专业的或其他被承认的非学术机 构的培训的留学生(M-1签证持有者)家属。该签证为6 个月2次有效。这种签证没有签证费。
H-4签证:颁发给赴美短期工作人员(H-1或H-2签证持 有者)的家属。该签证为3个约1次有效。这种签证没有 签证费。
L-2签证:颁发给跨国公司经理(L签证持有者)的 家属。该签证为3个月1次有效。这种签证没有签证费。
申请人需要出示下列的材料:
填妥的OF-156申请表
405人民币中信银行的收据
证明在美国亲属的身份。申请人出示其赴美时护照及 签证的复印件,相关的I-20表格,IAP-66表格或I-797表 格。
证明申请人有足够的资金使其不会成为公众的负担。 申请人需出示相关的I-20表格,IAP-66表格,个人收入退 税表(1040表),个人收入退税表(1020表格),李度税表 (941表),年度税表(W-2),银行存款证明。
交换访问学者
申请交换访问学者签证须知:
“J”交换访问学者计划旨在促进在教育,艺术和科学 领域内的人员。知识和技术交流。参加者包括各大, 中,小学在校学生;参加公司,机构和办事处在职培 训的人员;各小学,中学和专业技术学校的教师;赴 高等教育机构任教或从事研究工作的教授,从事研究 工作的学者;赴医疗机构进行专业培训的人员;以及 以研究。培训和示范专业知识或技能为目的的访问 者。
“Q”国际文化交流计划旨在为参加者提供培训,工作 以及美国与参加者所在国的历史,文化和传统上的交 流。
背景材料:
学术准备
“J”交换访问者必须有足够的学术准备和英语语言 知识以保证申请人在接收其的教育机构或其他研究机 构进行整个过程的学习。申请人必须出示材料证明接 收学校为了指导其英语语言的学习做了特殊安排。
“Q”交流访问学者必须年满18周岁并且能胜任传播 其所在国文化的工作。
医学教育和培训
按照“J”交换访问学者计划参加医学专业本科学习 和培训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几项特殊的规定。其中包 括:必须通过外国医学专业生考试。证明有足够的英 语语言知识,察必须在计划在美国停留的期限到达后 离开。作为访问学者赴美进行考?咨询,教学或研究 而不行医的医生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必备的材料:
填妥的OF-156申请表
405人民币中信银行的收据
有效的护照。该护照有效期必须比申请计划在美国停 留的时间多至少6个月。
两张2寸照片
“J”签证的申请人需要一份填妥的IAP-66表。参加“J” 访问计划的学者必须出示由担保方出具的IAP-66表。“Q” 签证的申请人需要一份批准书I-797表。参加“Q”交流 访问计划的人员需要有由美国移民居批准并由担保方 出具的非移民工作批准书I-129表。当工作许可被批准 后,移民局将通知I-797表上注明的担保方。应该注意 的是,如果申请人不符合《移民与国籍法》的规定,即 使其工作许可已被批准,也不能保证其获得签证。
证明有足够的奖学金或个人的资金支付其所有的开销 或者有为其开销所做的其他安排。“足够的资金”指 申请人在美期间既不会成为公众的负担也不会靠未经 批准的工作来支付其的费用。
其他材料:
证明申请人在美国合法逗留后有离开美国的意图。这 是指申请人在国外有不可放弃的居住权和能保证其在 合法的短暂停留后必须回国的不可分割的社会和经济 关系。根据1952年《移民与国籍法》修正案条款中第214 (b)段的规定,如果申请人不能向领事官员提交上述 材料以消除其的移民倾向,领事官员将不会为其颁发 签证。
工作签证
(H,L,O,P,Q)
申请工作签证须知
H,L,O,P和Q签证为在美国的工作签证。这几种签证 都要求准备雇佣申请人的美国公司或其他机构首先要 在美国移民局获得可以雇佣外国员工的批准书。如果 被批准,雇佣公司将向申请人发放允许其申请签证的I-797 表
H签证:
H签证颁发给到美国短期工作的申请人。这种签证没 有签证费。
批准书必须得到美国移民局的批准。如果申请人在中 国申请去美国的工作签证,必须等
到大使馆受到移民局的批准书I-129和I-797表后才可申 请签证。
如果申请人在美国转换了身份,其的批准书不必从移 民局寄至使馆,但在申请签证时,申请人必须出示I-797 表的原件。
所有申请人必须在面谈时出示移民局批准书的原件, 详细说明其在美国将从事的工作的文件以及以前的工 作证明和学历证明。
L签证:
L签证颁发给将被派往去美国分公司或有关系的公司 工作的人员。申请人需将在美国担任经营管理级职 务,或具有专门知识,且在申请签证之前的三年 中,至少为同一雇主或公司连续工作一年。该签证分 为2年1次有效,签证费免交。2年多次有效,签证费人 民币1080元(120美元〕元)。
L签证的批准书必须先通过美国移民局的批准。在使 馆收到移民局寄来的I-797和I-129表后,申请人可以到 签证处申请签证。
申请人必须出示详细说明其在美国将从事的工作的文 件以及前的工作证明和学历证明。如果申请人是持有 公司的特殊L-1(BlanketL-1)批准书申请签证其必须出示I-797 表的原件和三份复印件。原件将在其签证被批准后退 还给申请人。
O,P,Q签证:
这几种签证颁发给去美国进行表演,教学或参加文化 交流活动的表演者或有特殊才能的表演者或专业人 员。申请人在中国的工作单位和美国的接待方须与美 国移民局联系,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可以到签证处申 请签证。
A-3:A-3签证:
颁发给持有A签证的外国政府官员的侍者,佣人和其 他私人雇员。A-3签证为12个月多次有效,签证费免 交。
申请人需由信使递交护照,证明雇主身份的外交 照会,填妥的OF-156申请表以及两张2寸照片。此外申请 人还需要递交雇佣双方签订的合同,详细说明双方在 美国期间保持雇佣关系,合理的雇佣期限以及证明雇 员能够胜任将从事的工作的文件。
所有A-3签证的申请人必须证明有确保其在雇主在美 国的工作结束后必须回国的不可分割的社会,经济和 家庭关
